A:
您好:
原則上如係採自願離職,依法雇主並無給付額外金錢之義務;若屬資遣,則須雇主發動,並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始屬合法。至於合意終止,通常係因為資方有意開除員工,但是又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資遣規定時,才有可能發生雇主與勞工達成合意終止加上雇主比照資遣費給予補償的情形。當然勞方亦可以主動向雇主表示希望合意終止加上雇主比照資遣費(或其他方式)給予補償,此端看勞雇雙方如何去談,雙方有所合意即可。
倘若雇主有意將您調職,也需要遵守勞基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倘若調職部分有違法疑慮,且雇主也有可能不想繼續維持勞雇關係,建議可以先行打聽雇主想法,嘗試洽談合意終止加上補償的方案,並無不可。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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