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一個初創的理念型教育團體任職四年,該團體制度尚未健全,成員間情感組成成分重。今日(離職日前5個月左右)已向直屬主管用手機訊息提出辭呈,直屬主管僅回覆一則代表收到的貼圖。由於之前請辭都被上級主管摸頭或者用情感的話語四兩撥千金,想請教各位法律專家,假設此次的辭呈未獲進一步回應或被拒絕,本人預設以下兩種情境,想請各位法律專家協助措辭。
(1)被用文字拒絕→本人想以於法理不合為由表態個人的立場(勞基法規定一個月前提出即算成立),但又不失禮貌及考量人情,請問該如何措辭?
(2)一直遲未獲得回應→本人將於離職前一個月,再以訊息傳給直屬長官及最上級長官,大意為5個月前已依法向主管提出辭呈,敬請提供相關的資料讓後學協助辦理離職及交接程序。
懇請諸位先進慈悲賜教及指正!感恩您!
A:
您好:
如您與雇主間係勞雇關係,則勞工隨時得以自請離職,僅須依工作年資遵守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之預告離職期間,即屬合法,雇主並無准否之權。當然若您改變主意,而雇主也有意繼續維持契約關係,並無不可。
一般建議如就此可能發生爭議,通常會以正式存證信函寄送給雇主,告知擬於何時離職生效之意旨,並催告雇主請於預告離職期間內辦理相關交接事項,以保存已遵守預告離職期間且有意辦理交接之證據即可。至於人情問題尚非法律專業所得回覆,請您斟酌處理。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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