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個人網購電視,電視機安裝師傅現場拆封後,因厚度不如預期當場拒收並支付500元拒收費
後續被告知需再負擔2000元空趟費,買家我願意支付
接著賣家表示需要再收整新費20~40% 才願意退回餘款
想求助該如何處理?
A:
您好:
就您所詢問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一、若您是透過網路購物購買商品,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為了保護未實際見到商品的消費者,能收到與自己預期或廣告所顯示之資訊相同的商品,特別讓消費者可以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而您所購買的電視又不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規定的例外不得退貨之商品,因此您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退貨。
二、又為了保障消費者不會因為退貨需要負擔多餘費用,而讓消費者放棄退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退貨時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解釋,退貨的運費是賣家要負擔,消費者無須負擔的,此外,整新費也是賣家要負擔,消費者無須負擔的。
三、綜合上述說明,建議您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向賣家說明您的權利,如無法獲得退款,建議您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做消費申訴以及申請調解,祝您圓滿處理此次消費糾紛。
A:
補充說明
本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解除契約者,網購平台賣家至多只能請求消費者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電視機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又網路購物之締約方式有其特殊性,由於網路購物既允許締約之方式以網路傳輸的方式(例如網站下單)進行,則解除契約之通知自可以網路傳輸或類似之方式為之,以代替傳統書面之規定,基於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之立法精神及網路購物之性質,應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書面通知」,應解釋為得以電子文件(例如電子郵件、電話簡訊、臉書訊息等網路訊息)之方式為之。(民國109年6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小字第649號判決、民國109年4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小字第276號判決及其上訴審之民國109年7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70號判決、民國102年8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7號判決參照。)
2. 又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本件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者,得請求網購平台賣家返還價金,及自請求返還價金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民國110年5月1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小字第324號判決、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員簡字第272號判決參照。)
3. 本件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解除契約者,網購平台賣家至多只能請求消費者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民法第259條第1款);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259條第1款)。網路賣家如未能舉證消費者有何無法回復原狀之情,僅泛稱因紙箱換新、內包材換新、產品檢查費用等理由,依其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收取商品價格20~40%的整新費者,顯有強加消費者負擔法律所未規定之義務之情事,自非法所許。(民國110年8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小字第1626號判決、民國110年5月1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小字第324號判決、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員簡字第272號判決參照。)
4. 但須注意者為,網購平台賣家如於取回電視機後,發現有損壞、使用之污垢或耗材之耗損者,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網購平台賣家得請求消費者應負回復原狀之履行;無法回復原狀者,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消費者應償還回復原狀之費用。(民國109年6月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雄小字第174號判決、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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