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日前於10/7在網路平台上預購商品,商品為KOL周邊商品,商品於1/13取貨完成。
因商品不符理想在1/15提出7日內鑑賞期退貨,但平台回覆:
「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之第一項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由於我們的商品屬於預購,且是限時限地販售。
販售時亦已有公告不再販售(歷年皆如此,且決不再販售)。
故即便退貨後 此商品已超過銷售期限,不可再次販售。」
想請問商家是否可以主張商品不再販售為由拒絕退貨?
謝謝!
A:
您好: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就上開條文所謂之「合理例外情事」,行政院前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09號令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中第2條規定:「第二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乃商家所稱不退貨理由疑不符合上述各項情事,似不得拒絕您依法退貨。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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