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個法律問題想跟您請教,就是最近我朋友想找我合開公司。
但因他不方便直接擔任公司的負責人,所以找我掛名當負責人,我沒有出資僅有技術入股 ,日後若公司有獲利可享有分紅。
因為我不參與經營純屬掛名,所以會跟他簽訂「不參與公司管理,不承擔任何責任,只是掛名」的契約。
想跟您請教如果當公司經營不善時,我將此合約提出證實我純粹掛名,沒有參與任何運作,不屬於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這樣我還會有什麼責任賠償問題嗎?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掛名負責人會負擔各類民事、刑事、行政上法律責任,不是只簽一份契約就能免責。
2、將來公司經營發生問題,負責人都需負擔相關責任。
3、建議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事前避免發生類似的事件,也讓自己能充分自保。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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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
但上方本人留下的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您好:
一、公司負責人,依照公司法第23條,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
二、忠實義務包含:注意義務(要幫公司爭取利益,不能讓公司做顯然不利且不合理的交易)、忠誠義務(不能自己侵吞公司的資源和機會)、善意義務。
三、如果違反忠實義務(例如沒有依公司法的規定造具表冊,或亂蓋章同意交易導致公司被掏空),那麼依照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公司可以向違反忠實義務的負責人請求賠償公司的損失。
四、刑事上,如果配合朋友掏空公司的行為,也有可能成立背信罪。
五、以上風險,是法律規定而來,無法因為簽署任何契約而有所改變。反之,如果你有盡忠實義務(例如該問的問題都有問,該審查的契約都有實際審查並且做合理的決定),那麼原則上你不會因為擔任董事而被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六、銀行經常要求負責人當連帶保證人,如果你簽署連帶保證條款,也會增加你的法律風險。
如須進一步的法律分析,或規劃如何預防董事風險,歡迎與我聯絡。
Francis Lin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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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注領域簡介:商務契約、企業投資與併購、公司治理法律、企業經營法務、新創公司法律事務、經營權爭奪、股東爭議處理、經濟犯罪告訴與辯護、策略聯盟、國際跨境交易(英文)、商業爭端解決、工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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