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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無卡分期 退貨


璦O 發問於 2024-01-13 | 彰化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0月於寵物展-無卡分期美容24期
繳了11月12月兩期後
美容預約不到 使用商品臉部有稍微過敏
覺得不太適合想解除分期
部分商品已開封使用

業務員告知可以幫我調降月付金額
或是解約但已帶走商品不得退貨
商品算下來要快10萬!

因為已經過了2個多月
帶走的商品未拆封不能退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數:693

A: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美容課程問題

1、您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申訴
2、同時,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解約、限期退款或取消分期。
3、無卡分期就是貸款,不能不繳款,否則會被融資公司提告,跟店家無關,他們早已經拿到錢。
4、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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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


但上方本人留下的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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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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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張任意終止美容契約。業者應於終止日後的30日內將您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您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您。商品如未拆封者,業者不得主張扣除該部分金額而不退還。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

2. 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業者所提供的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如果未滿新臺幣1萬元者,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於終止日後30日內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業者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但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4.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時,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消費者終止美容契約者,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業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業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5. 依您所述,2023年「10月於寵物展-無卡分期美容24期 繳了11月12月兩期後 美容預約不到 使用商品臉部有稍微過敏 覺得不太適合想解除分期 部分商品已開封使用」。準此,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您得主張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任意終止美容契約,並要求業者應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您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於終止日後的30日內退還於您。商品如未拆封者,業者不得主張扣除該部分金額而不能退還。又業者雖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但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又您如係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者,在您終止美容契約的同時,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貸款機構僅得向您收取業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以上,如果有任何消費的疑難問題或爭議,可先聯繫業者尋求解決,倘若仍舊無法解決糾紛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將有專人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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