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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這樣的競業條款,會成立嗎?

這樣的競業條款,會成立嗎?


林 發問於 2024-01-12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是軟體工程師非主管職,公司待比較久是資深員工,近日打算離職,有錄取其他公司下個月要報到
新公司也是軟體公司,兩家公司客戶都是同一類型,產品算有部分競爭關係,現在公司提醒我有簽競業條款,公司會在我離職給我補償金(還不知道多少),最底下是我當初簽的內容
想請教
1. 合約禁止相同或相似工作..競業條款會成立嗎?
2. 查看一些資料,有人說細則要明訂禁止前往的公司名稱才會有效,沒寫沒效?這正確嗎?
3. 若公司說要給我補償金,法規是最低每月薪資50% ,但合約上只寫「公司依法啟動代償措施」沒有明確知道是多少費用,這樣公司跟我談補償金我一定要接受嗎? 若不接受等於競業條款不生效嗎?
4. 若得到補償金,我是否可以再找其他軟體公司上班,是否不要選擇同性質軟體公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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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期間之競業禁止及禁止媒介工作機會規定
於本人聘僱合約終止後二年內,倘公司依法啟動代償措施,則非經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本人同意不得於公司事業有關之公司實際或潛在之經營業務區域,為下列之行為:
(一)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經營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業務,或至與公司經營
相同或類似業務之他公司或商號為相同或相關性質之職務,而具有直接或間接之競爭關係。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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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8/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勞動部說明如下:
一、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二、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補償須考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105年10月7日增訂),雇主提供勞工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B.軟體工程師非主管職有無競業禁止對象適用,未逾合理範疇,應看您工作性質是否屬重要業務或機密等,屆時法官會判斷。
C.以上應屬強制規定,公司應不可給付低於法規規定。
D.您接受公司條件與否,屬抗辯事由若您已簽署,僅該條件可能無效。
E."公司經營相同或類似業務之他公司或商號為相同或相關性質之職務"
這部分屬雙方舉證題,一般應由公司先舉證違反由法官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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