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就您的問題,似乎是希望追討應收款項。關此,若獨資商業有負責人過世之情形,謹建議宜先由繼承人向主管機關辦理獨資商業之繼承登記。
嗣後則建議應視與客戶間之契約約定、完成工作之狀況而為請求,並請注意請求權消滅時效(須視實際契約約定內容而定)。
如欲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則應撰寫民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狀乙份,檢附相關證據(如契約書、相關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內容、送貨及安裝完成之證明資料),並於遞狀時繳付新臺幣500元之聲請費用。
而如法院有依照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後則需要等待支付命令確定。
如果對方沒有在受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異議,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之後就可以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對方有異議,則支付命令之聲請就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屆時需看看是否有意補繳費用,以進行後續程序。
當然,也可以藉由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藉由調解委員之協助,於訴訟外解決紛爭。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A:
1.民法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3.第 369 條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4.買賣屬雙務契約,雙方有物與其價金之交付的義務,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可按不完全給付或債務不履行請求。
5.但您應先請繼承人辦理繼承,再委託您出面。
6.若金額不高,建議由繼承人透過法院或公所調解,也可委託您出席或許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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