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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特休天數

離職特休天數


何OO 發問於 2024-01-08 | 嘉義 | 製造業

Q: 您好:
我公司採用曆年制,本人於90年10月22日到職,預定113年1月31日離職,去年度的特休都未休,請問我這樣離職總共有幾天的特休假呢?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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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2.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3.計算公式 = (9 + 21/31 )/12 * 27 + (28 - (9 + 21/31 )/12 * 28)
4.27.2日
5.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簡稱曆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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