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員工請育嬰假,復職日適逢連續假期或例假日前一日,是否公司就得依此要開始給付薪資...相關保險費,無可奈何呢?
勞工法令釋疑 薪資計算
律師
聯邦法律事務所
A: 1. 就復職之定義,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規定復職就是要讓勞工回復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的職務,如果因為公司業務上的調整或其他非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無法讓勞工回復原職,也必須依照勞資雙方當初的勞動契約以及勞基法的調動五原則來跟勞工協商調整職務。而復職日意即當日復職生效,所有勞動契約之權益義務均應自當日恢復,包括薪資、勞健保及其他福利,若已確定復職日,公司應當日起開始給付相關薪資及保險費,此為法律規定之強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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