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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侵占貨款


謝OO 發問於 2024-01-0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同事因收取貨款時常不及時繳回,都需要會計向客戶追帳才發現已被收走了,會計已警告多次收取貨款就是當日繳回
但還是會發生這個問題!請問這是否觸及到了侵佔貨款?如果涉及到侵佔是否有追溯的時限?雖然會計與老闆已告誡多次但都
沒簽自白書,只有訊息紀錄同事收取帳款又未繳回公司的依據,可否作為侵佔的證據,向該同事提告?如果同事主張貨款收取雖未
即時繳回但最終都有繳回所以不算侵佔這樣對嗎?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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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您同事收取貨款時常不及時繳回,原因可能有可能是忘記,或未及時之過失,要先區分故意或過失。
2刑法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侵占尚無過失犯。
3.同事因收取貨款時常不及時繳回,都需要會計向客戶追帳才發現已被收走了,會計已警告多次收取貨款就是當日繳回->此部分尚屬內部規定,難以證明侵占之故意。
4.即時繳回但最終都有繳回所以不算侵佔這樣對嗎?->重點在您能證明有侵占之故意, 未繳回可能是忘記,或未及時之過失,但若能證明自始有侵占的故意,繳回已否並非重點,但要舉證成功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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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如果公司已經經過多次告誡,仍未主動繳回貨款,需要會計追帳才被迫繳回,在長期有這樣的惡習下,可以主張對方明知要按時繳回,仍執意強佔財產,直到事發才企圖彌補過錯,而主張對方具有侵害之故意,並據此提起告訴。
2.因為主觀的犯罪故意本來就是較為抽象的概念,所以如果將過往對話紀錄、相關證人準備齊全,在法律上確實是可以主張對方構成刑事犯罪的。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加入本事務所官方帳號、或是與我聯繫,我之前擔任法官,可以依據您提出的證據以及陳述,提供更精確的法律意見。

申惟中律師:
經歷:曾任地方法院法官(民事庭、刑事庭),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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