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該員工希望新的一年能再續請半個月帶薪假,公司是否需要同意?
"勞動基準法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故新年開始員工應可再請半薪病假三十日。
2.公司是否不同意今年的半個月帶薪假,並因為不適任等原因解聘該員工?
1.不適任等原因可解聘該員工,但需有具體事實及理由,病假尚非不適任緣由。
2.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民事判決:
「至被上訴人請假太多部分,依上訴人提出之請假資料,被上訴人請假日數確較一般勞工為多,惟既經合法准假,應係被上訴人依法令或規章享有之權益。」
3.除非符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 2762 號函:「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前經內政部 74.08.20 (74) 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示在案,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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