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可否不同意員工病假並解聘

公司可否不同意員工病假並解聘


潘O 發問於 2024-01-05 | 臺北 | 農、林、漁、牧業

Q: 中小企業聘用的員工因個人身體原因需要做開刀手術(手術住院天數為3天),術後提供醫生診斷證明,證明上寫醫生建議休養30天。
因此於去年年底請了半個月的帶薪病假,公司已於今年初已給付完成該員工上個月的薪資。
1.該員工希望新的一年能再續請半個月帶薪假,公司是否需要同意?
2.公司是否不同意今年的半個月帶薪假,並因為不適任等原因解聘該員工?

勞動契約 請休假

瀏覽人數:793

A:  1.該員工希望新的一年能再續請半個月帶薪假,公司是否需要同意?
"勞動基準法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故新年開始員工應可再請半薪病假三十日。
2.公司是否不同意今年的半個月帶薪假,並因為不適任等原因解聘該員工?
1.不適任等原因可解聘該員工,但需有具體事實及理由,病假尚非不適任緣由。
2.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民事判決:
「至被上訴人請假太多部分,依上訴人提出之請假資料,被上訴人請假日數確較一般勞工為多,惟既經合法准假,應係被上訴人依法令或規章享有之權益。」
3.除非符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 2762 號函:「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前經內政部 74.08.20 (74) 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示在案,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


律師兼資訊技師、專利工程師(三師證照)
語文檢定通過:英文、日文、德文、西語
(本平台皆匿名詢問,並無法成立律師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的事實或表徵,發問者的內容律師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管窺下尚有許多發問者的原因事實待釐清,答詢內容無法全面亦無法就發問者內容背書)
個人網站https://law99.tw/
平日1720~1800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電子郵件fishpetit@gmail.com
臉書粉專https://zh-tw.facebook.com/ckc666
LINE帳戶https://line.me/ti/p/qP4sDIgUCk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