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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忘了告知拿了營業所得是否犯法?

忘了告知拿了營業所得是否犯法?


蔡OO 發問於 2024-01-03 | 苗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因員工從營業所得拿薪資但忘了告知老闆,老闆隔日打電話尋問營業所得,並想告知可以領取個人當月薪資
員工答覆已經自已拿了,老闆得知後,大怒並在當日要求切下切結書遣散內容為,因挪用公款被遣散不得要求遣散費

想問這樣構成業務侵佔罪嗎?
如主動歸還後還構成犯罪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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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是如員工就其所保管之公司款項據為己有,恐涉業務侵占罪犯行。

實務上,即有某公司員工就其所保管之該公司營收現金據為己有,經法院認定構成業務侵占罪,而判處8月有期徒刑在案(請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70號刑事判決),乃該案被告雖辯稱其當時係基於行使薪資、資遣費債權之意思保有系爭現金,並非侵占行為云云,惟法院調查後(仍)認定其並無任何行使抵銷權之事實,因而不採信此辯解。

依本問題所示,員工係因從營業所得拿薪資但忘了告知老闆,果屬事實,且可證明為真,則員工顯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自不應以業務侵占罪相繩。法院就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自會盱衡、審酌外在所顯現之客觀事實,及其與被害人彼此間平常金錢往來之關係,觀察其易持有為所有之緣由、目的及其本身認知之關聯性,佐以行為人或被害人於事前、事後之動作與處置等情況證據,經綜合考量為判斷(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969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至於侵占罪係以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故縱令事後將侵占之款如數返還,亦無解於侵占罪之成立(最高法院43 年台上 字第 675 號過往判例意旨參照)。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提供具體建議,更細緻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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