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之前在當賣貨助理的時候 老闆跟我說東西賣出去但被棄單 需要自己貼錢 不然他就會提告 可是每一個客人棄單都是因為他拖2-3個月 他都是說1-30天就會到貨 但都拖了很久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又突然到貨 被棄單又全部都是我的問題 說我貼不出那些錢 就視同棄單向法律提告
A:
您好:
基本上,縱使您的老闆因為客人棄單之故而受有損害,惟該損害實非可歸責於您(承如本問題所示,客人是因老闆答應對方1-30天就會到貨卻拖延2-3個月仍未給貨才棄單,此根本與您無關,遑論歸責於您)。
準此,就算老闆全部怪罪於您,甚至對您提告,其恐將因無法律依據及理由而受敗訴判決。又如您從未與老闆約定同意損害賠償得由薪資扣除,就您的薪資,老闆亦仍應全數給付之(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附此說明。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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