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您所詢問的問題,癥結點會在於是否合法請病假。原則上若您與公司間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關於病假的相關約定,以雙方約定為準;若沒有相關約定,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及同條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處理。
如您請假都是合法的,那關於返回上班部分如欲求償恐需證明公司於催促您回去上班部分有何違法或違約情事,以及造成損害為何、如何計算等等。
至於年終獎金部分,則要端視您與公司間針對年終獎金的約定為何(雇主是否有單方決定是否發給的權力?或是雙方約定是固定數額?),才能判斷是否合法,倘若係屬於恩惠性給與(亦即雇主有權力決定是否發給及其數額),則雇主予以扣除似非違法;反之,如係固定性勞務給付,除非雇主有其他法律上原因否則不得擅自扣除不發。
以上簡單說明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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