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蔽公司於今年度與A公司之股東進行換股(蔽公司發行新股換取A公司股東之A公司股票)
換股後蔽公司取得A公司股權90% ,然而過了半年後原A公司之股東不滿蔽公司之營運績效於是提出"退股"並欲與蔽公司簽訂"股票退股協議"
該協議內容是原蔽公司取得A公司之股權90% 全數退回給該股東,而蔽公司原發行新股等同收回為"庫藏股"
想詢問如下爭點:
(1)、依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之限制,蔽公司之"股票退股協議"是否有可能違反該法條之規定?
(2)、若最終公司仍依照「股票退股協議」進行退股並收回庫藏股,假設違反公司法之規定該協議是否仍屬有效?
再麻煩律師了
A:
您好,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或收買。貴公司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
所詢「股票退股協議」明顯已經違反前揭公司法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該「股票退股協議」恐屬無效。建議進一步諮詢釐清。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
邱奕賢律師
諮詢專線 :04-3602-2825
A:
您好:
1. 庫藏股的實施,須經董事會決議,才能買回。買回的數量、金額是有限制的(請詳見公司法第167-1條)。且庫藏股若不轉讓給員工,會有銷除的問題。
2. 看起來,A公司原股東想要的,是以他們取得貴公司之股份,交換回貴公司取得的A公司股份。這是「貴公司股東」與「A公司股東」之間的交易,貴公司將因此取得自己的股票,確實會有違反公司法第167-1條的問題。若能有第三方以對貴公司來說合理的交易條件加入,或許是解決方向之一。
3. 至少依現有資料,貴公司並無配合的義務。建議可先檢視貴公司先前與A公司的合約,有無此部分的解決機制或配合義務。此外,若貴公司已取得A公司90%股份,為具有絕對控制力的股東,是否要配合對方放棄對A公司的控制力,屬於商業上的判斷,也提請留意。
以上意見,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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