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社區管理委員會用車馬費代替薪資,所以不用勞基法最低薪資去給付總幹事薪資,想請問總幹事薪資可以用車馬費代替,所以不給政府規定薪資嗎 也不報稅,因為是另有車馬費,也沒有勞健保,請問要怎麼爭取應有權利
A:
如您所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所以您的社區管理總幹事一職應該是管理委員所聘僱之管理服務人員來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又為進一步落實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政策,保障受僱者合理勞動條件權益。勞動部業已完成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檢討作業,並於103年1月13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指定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該法。適用對象之範圍亦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相當之管理組織。屆時,凡管理委員會所僱用之勞工,應依其各該適用時點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因此,若您任職之社區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起,社區即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最低基本薪資並為您投保勞健保。
若您任職之社區係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則至遲於104年1月1日起,亦適用勞基法,享有勞基法所規定之權利保障。
所以,如您向社區管委會反映後仍未獲置理,可向勞工局反應檢舉,或循法律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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