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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動契約外工作時段和休假計算

勞動契約外工作時段和休假計算


林O 發問於 2023-12-19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公司上班時間分為 早8:30~12:30 午15:00~18:00 晚18:30~21:30 三個時段

平日三診(時段)皆營業,六只有早診,日不營業

勞動契約(口頭):兩人平均分配月診數,[平日(一到五)9診] 和 [平日6診+星期六2診] 各兩周。

月薪60000元

上班下來的結果月時數大概落在108~117小時(因早時段有3.5小時 其餘為3小時)

問1

今晚診人數較多21:45分才下班,超出勞動契約範圍外15分,是否該給出勤費用?

問2

依照上述工作時段一周大概會有2-4天不用出勤,逢國定假日未上班者是否再給額外8小時的休假時間? (勞動契約範圍-8hrs)

問3

滿一年的7日特別休假日是排好出勤日再選好7日休假還是可以用7日56小時分別去折抵?

勞動契約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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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首先,按您的工作型態 ,即每日平均工時未達8小時 ,且約定以月薪給付之方式,屬於部分工時之型態,應參考勞動部頒佈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下面就您的問題個別答覆:

答1: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節「勞動條件基準」第二條「工資」第二項規定: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及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工資。但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所以你超出約定工時的15分鐘,並無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所定正常工作時間規範,所以不算加班,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可由您的情況一個月平均工作112小時,則以月薪六萬元換算時薪為536元,與您的雇主進行協商,或換算成補休時數。

答2: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節「勞動條件基準」第三條「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第二項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故依您所述情形,於國定假日如果有排班時,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並以每月薪資換算時薪後發給,如依您的情況一個月平均工作112小時,則以月薪六萬元換算時薪為536元,再看國定假日當日實際工作時數請求。
惟如國定假日當日未排班,依部分工時制度之性質,參勞動部網站資訊:「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是既然國定假日出勤者可加倍請求工資,則本不需出勤者並無額外工資請求權、亦無額外8小時的休假時間。

答3: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節「勞動條件基準」第三條「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第三項規定: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
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
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故按上面規定觀之,現全時勞工每月應工作時數為174小時,7日特休可休時數為56小時工時(每日8小時),您每個月平均112小時按比例折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36小時,即您的休假應以36小時計算,所以您可以用36小時特休時數去折抵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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