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解聘未滿三個月員工,(已按照勞基法給予10天通報的薪資),但員工不願簽公司離職單及非自願離職單,請問該如何較為妥當?
2.解聘的員工也不願意將私人物品帶走,請問該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A:
您好:
倘若已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解僱程序,單純係勞工不願意配合辦理離職行政作業時,通常雇主會逕發存證信函等方式正式通知勞工,內容表明解僱時間、檢送離職證明等等,並逕行辦理諸如退保等作業。同時,如有未辦理完成事宜(如所詢簽署文件或取回私人物品等),亦會一併在存證信函內催告勞工限期前來公司辦理。
就勞工留下來的物品,並不建議逕行丟棄或打包送給勞工,理論上建議維持原狀;如迫不得已需要挪動至他處保管時,建議不只一人處理並全程錄影存證,避免後續如勞工主張東西毀損、遺失時難以釐清責任。
倘若勞工嗣後認為解僱不合法,另行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時,司法會再依雙方舉證及法律關係,判斷雇主解僱是否合法、生效時間點為何。如勞工物品遲遲不取回時,公司方亦得聲請調解或提出訴訟請求勞工取回。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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