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任職於中菲行股份有限公司,12/15我的主管在下班前2個小時突然把我叫到辦公室告知我並不適任這份工作,要我另找工作並給我自願離職和被資遣的選項,我回應需要思考一下,但主管卻一直說希望我當下必須做出決定,並說希望好聚好散要我自願離職,如果不願意她會走法律途徑資遣我並且1/14就必須離開,要是自願離職可以有年終並且還有到2月的薪水以及剩餘特休的錢,因為她一直要我趕快做決定,不讓我回去考慮,所以我就填了自願離職單,但回來想想感覺自己是被迫簽的,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補救?
A:
您好:
公司在符合:(一)歇業或轉讓;(二)虧損或業務緊縮;(三)發生不可抗力情事,致使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五)勞工確實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等五大情形下(勞動基準法第11條),是可以合法資遣員工的。
而員工受資遣時,除資遣費外,失業期間尚可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補助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但如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單,這樣就變成是員工自願離職,也就因此喪失上述資遣費、政府補助申請等權益。
至於如員工是在受逼迫之下簽署自願離職書,可在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其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惟應就該受脅迫之情負舉證責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參照)。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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