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2項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即應給予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休假期日。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二、雖特休得遞延至次一年度或折發工資,但原則上休假日仍由勞工排定,因此,若您計畫在年度終結前使用特休,雇主應允准,不得以公司忙碌等理由拒絕給假。
三、若雙方對此仍有爭議,建議可向勞工局申請勞動調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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