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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半小時請假算數嗎?


KOO 發問於 2023-12-10 | 苗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想請教一下:
我們是便利商店採三班輪班制,原則上員工幾乎都是固定班在上,一位新進員工卻常遲到1小時,或是上班前15~30分鐘才說明人不舒服,或是小孩在哭鬧走不了,然後當天就消失了!一個月2~6天不等!造成其他員工的困擾,需要前一班的夥伴因為她未出勤而加班,當天短時間內也無法立刻安排人力補上她的位置!門市端的業務就變成只有一位夥伴在處理!不僅無形中增加了人事成本也造成了其他夥伴的不便!
所以想確認:
1.這樣算請假嗎?幾乎可以算曠職了吧?!
2.還在試用期內,是否可以不適任為由請她離開?
以上,感謝撥空回覆,謝謝~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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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10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且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另法院實務上認為,員工請假除需具備正當理由外,亦需按公司請假程序辦理,若員工未按請假程序辦理,或雇主未准駁前,自難謂已完成請假程序,此時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則構成曠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請 貴司先行審視內部請假規則,如員工未遵守之,或未經 貴司准假前,即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已屬曠職,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貴司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該員工。此外,依同條第2項規定,貴司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員工於試用期內亦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同前所述,員工如符合前述要件,貴司自得依同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該員工。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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