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10/8起到一間未滿五人的公司上班,我是正職員工,當時錄取時有詢問老闆是否有勞健保,老闆說“健保有”,但勞保因為未滿五人所以沒有,但我上網查詢,如果我要求要加勞保,老闆是有責任替員工加保,老闆當時也同意會請會計幫我加勞保。
另外10/27時,我突然被通知因為公司經營不善要縮減人力,11/1起要將我降為PT(工讀),期間並沒有徵詢我的意見,而是直接告知已經決定。
請問律師:
1.這樣我是可以依法要求資遣費的嗎?
2.如果現在發現公司並沒有幫我加勞健保又應該依哪條法律求償呢?我今天上網查詢沒有公司的健保加保紀錄。
A:
您好,關於職務調動及投保疑慮,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依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若雇主將其正職人員調動為計時工讀生,可能已經變更了勞工工作內容及可請領工資,而有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之疑慮。而若有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且勞工不願接受調職,仍得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4條第4項及第17條等規定請求資遣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若公司雇用人數在5人以下,非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惟仍須替其勞工投保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健保:
一、就業保險部分: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若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工因此受有損害(如:未能請領失業給付),即得向雇主求償。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36條規定,勞工若發生職災,仍得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勞保局後續再向雇主追償相關金額。
三、健保部分:部分實務判決認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3項規定,若公司未替勞工投保,而勞工仍持續以其他保單位投保時(例如:仍以區公所或眷屬身分投保),勞工可請求雇主給付「勞工以其他單位加保所產生之自付額差額」,例如:勞工持續以區公所為投保單位投保之自付額為每月1300元,但若雇主有替勞工投保時,勞工自付額僅為每月1000元,則得請求差額為300元。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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