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 我於106年8/15到職 想於113年2月間離職(過年後) 請問我這樣還能有特休嗎?(公司為周年制)
我應於幾月幾日提出離職才不違法? 謝謝律師
A:
您好:
依本問題所示,您既於106年8月15日到職,而預計在113年2月間離職,因您在該公司的在職期間已6年多,依法享有特別休假每年15天,即仍可自112年8月15開始請特別休假15天,而就離職前之未休日,雇主則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又您如果打算要離職,應該提前30天預告雇主,始為合法(同法第15條)。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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