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於發生「改組」或是「轉讓」之情形下,例如兩家公司「合併」成一家公司,或者「分割」新設一家公司,因產生出有新的雇主,而該新雇主有權決定(原有)員工是否留用,始有員工權益受影響之問題。
依本問題所示,您所任職之日商臺灣子公司,既未因日本母公司為其他集團所收購而發生自身公司主體「消滅」或「變更組織型態」之情,乃員工之工作權仍受到保障而得以持續工作,從而尚無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併購後存續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之適用餘地,亦似無員工須與公司重談(勞資)合約之問題或必要。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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