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10/18面試後錄取員工,並由104發錄取通知書如下:
請妳於112 年 11 月 01 日報到,攜帶下列文件交給公司:
必要文件:
▪ 薪資轉存銀行存摺影本。(國泰世華)
▪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最近二吋彩色半身脫帽照片2張。
▪ 全民健保轉出證明(有眷屬加保者,請附眷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無身份證者,請附戶 口名簿影本)。
以上內容為錄取通知書。
但因對方一直要求提早入職(已告知確切時間,不需提早入職)。
此要求發生了2次,覺得有問題,並上網查詢,發現此人已經有開商行(擔任負責人),並早在營業中,並有積欠薪水及消費糾紛,而在求職網上的名字與本命不一樣(面試時才說求職網上的名字不是真名),因面試時有告知此職務為全職,發現此人不適合。
所以在此提問,錄取但未正式到職,且訊息有隱瞞的狀況,也無法確定是否能全職。
這樣公司能夠取消錄取嗎?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謝謝
A:
對於您的問題簡覆如下:
一、勞動契約成立時點
(一)勞基法無特別規定勞動契約成立的條件,因此回歸適用民法規定。依民法§153Ⅰ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公司和求職者雙方對於工作薪資、內容、時間皆達成合意,則無論口頭或書面約定都可以視為勞動契約已成立。
(二)即面試後,如果公司口頭通知錄取,或發給求職者錄取通知,且求職者回覆接受了,雙方勞動契約就算成立,並非一定要勞工正式報到、提供勞務才算契約生效。
(三)第一種情況是,若是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求職者未確認,後來公司卻取消錄取:
因為還未經過求職者承諾,所以等於勞動契約還沒成立,此時若公司有臨時狀況需反悔,應主動向求職者溝通說明,確認當事人也同意撤回通知。
(四)第二種情況是,若是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求職者也承諾到職,但公司卻取消錄取:
又如同上面所說,因求職者已回復接受錄取通知,所以契約已成立,即便求職者還沒前往報到或正式上班,仍不影響契約效力。
二、求職者在求職網上的名字與本名不一樣之情況,而您依照求職網之名字錄取求職者
(一)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當事人得將意思表示撤銷。而本條之當事人之資格,例如姓名。
(二)您可以主張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姓名為您是否錄取當事人之重要資訊,蓋人別資訊乃面試時辨別此人為何人之重要資訊,若使用假名、他人之姓名,將使雇主無從確認其所面試之人究為何人,而本案之求職者使用不真實之姓名應徵,您亦在此情況下錄取求職者,乃對於姓名之重要資訊發生錯誤,所以可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主張撤銷錄取之意思表示。
(三)又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您亦可主張求職者已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訂立勞動契約時使用不真實之姓名,乃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您誤信其姓名即為求職網站上所示,而受又於查證面試者之背景資料時陷入錯誤之損害,故即便您已出錄取通知信而與其訂立勞動契約,亦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終止該勞動契約,為須注意,本條之主張,依同條第2項,須於您知悉其使用不真實之姓名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為之。
以上為根據您的敘述所做的簡覆,實際情形依具體個案會有不同,如有需要,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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