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外商貿易公司負責人及董監事均在德國,因資遣員工告公司,請問委任律師授權代表等文件需要由負責人或董事親簽嗎? (本公司目前尚無登記之經理人),若需要親簽,簽名要在德國認證嗎?謝謝。
A:
您好:
依司法院民國91年11月15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29597號函意旨:「若法官依據卷證資料,可認定外國公司確實有委託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而且對造沒有表示反對意見,委任狀即無需認證」,可知只要承審法官依卷證資料足以認定外國公司之委任為真正時,該委任狀(或授權書)並無一定須經認證程序。如您所述,貴司負責人及董監事均在德國,若該外國公司在台灣有認許登記,可使用公司登記之印章蓋用委任狀即可委任律師,並無一定要經過負責人或董事親簽。但實務上多數承審法官為求慎重,仍會要求該外國企業之委任狀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進行認證程序,或以裁定方式,限期命該外國企業補行程序,因此,若為確保委任台灣律師之合法性,建議貴司還是要備妥代表人親簽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我國駐德國辦事處進行認證,或經過德國公證人認證後,將委任狀(或授權書)寄回台灣交由承辦律師,以應對將來法官要求提出時,得以在時間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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