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根據題旨,關於您的勞動權益,即您的工資區分為獎金及薪資(即本薪或底薪)的部分,需視您和公司(即雇主)間之勞動契約,是否有關於薪資(即本薪或底薪)及獎金應達成何種目標始得領取之約定,如果勞動契約內確實有關於未達公司所訂之目標,即無法領取獎金之規定,則您在獎金之部分如確實未能達成公司所訂之目標,依勞動契約之約定,則仍不能領取,至於獎金之發給條件如有過苛之情形,雖然目前之勞動法律多尊重勞資雙方關於獎金之發給條件之締約自由,而無相關之規定,惟您可和雇主就獎金之發給部分進行協商溝通。
再者,如果您之工資扣除該30%之獎金後,您的薪資(即本薪或底薪)部分已低於法定最低工資,則雇主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1條第1項等規定,可對雇主罰鍰,且如確實有薪資(即本薪或底薪)部分已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之情形,您也可以據此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主張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請求資遣費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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