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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這樣是否有違勞基法?

這樣是否有違勞基法?


鍾OO 發問於 2023-10-07 | 高雄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請問放假期間,公司打電話或是用通訊軟體聯絡員工,員工未接來電,導致主管發火,在群組通告說「爾後公司打電話不接或line不回三次以上者,請自動離職,絕不寬貸」,這樣是否有違勞基法呢?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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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放假期間,乃員工的休息時間,非工作時間,若雇主有使員工於休息時間從事工作事務之需求,並要求員工於休息時間必須回覆或處理工作上事務、必須遵守雇主或管理階層人員的指揮監督或指令,則屬加班,依法必須給予加班費。由於下班後為員工的休息時間,除非有徵得員工同意願意加班(延長工時工資),否則,不適合以員工未接聽電話或即時回覆電話為由,作為獎懲或解雇員工的事由,若真以此事由解僱員工,恐涉及違法解雇。員工願意於休息時間即時回覆主管訊息,已屬難得可貴,但不代表雇主對於未即時回覆訊息或回電的員工,有當然予以懲處的權利。
勞資關係的和諧,有賴相互體諒與尊重,雇主若真有急事亦可先跟員工聯繫告知,並依法給予加班費,員工同意加班當需盡責處理工作事務,自不待言。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A:  A: 您好,公司主管於員工放假期間傳送訊息,可能會被認定員工有加班之情形,且通告絕不寬貸等語,可能會被認為有脅迫之情形,這部分員工得向公司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不經預告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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