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育嬰留停申請書若是已經在離職日後始提出,已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依照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故育嬰留職停薪須以書面於十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
依題意所示,員工於「離職後」更正辭職函不生更正的效力,蓋終止權為單獨行為,一經行使,(第一次)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到達雇主時即發生終止效力,不因事後更正辭職後而受影響。故若員工未依法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則雇主無同意之義務。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A:
因公司已經將員工之勞健保退保(已非投保單位),無法再協助該員工申請育嬰假(依照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建議該員工於後續新雇主加保勞健保時,再重新申請育嬰假,或是詢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前投保單位是否能協助協助申請。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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