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是否適用消保法第19條訪問交易

是否適用消保法第19條訪問交易


阿O 發問於 2023-09-22 | 臺北 | 其他

Q: 案件過程:
月子中心原本贈送一張寶寶攝影,但攝影公司拍照後,約了一天到月中向我方介紹各種加購方案,包括:各種包套或加購照片方案。
先生上班,我在月中,一開始先生連線觀看拍攝的所有照片,提出只想加購部分照片,但應不會購買包套,先生因上班先下線了,後來因為攝影公司業務人員有不斷推銷一些看似划算的方案,並強調當天就要決定購買包套或是加購的照片,否則就要到門市挑選,因為攝影公司在我住月中的期間不會再到月中。
我雖然一開始知道先生只想加購幾張照片,但因業務人員推銷,加上如當天不決定,被迫要到門市,我之後沒有那麼多時間到門市挑選,當天下午也沒時間跟先生討論,及有足夠時間與其他同業價格做比較,未經考慮清楚,簽約購買包套(約2萬元)。

本案爭議點:
雖簽約單上面寫,照片檔為數位電子檔,故無鑑賞期及退換貨的服務,但我方認為攝影公司所有產品包套方案,都是當天才完整提供,事前並不知情,雖攝影公司說他們部分包套方案有放在月中房間的本子,但事實上我們並未事前翻閱,我們也沒義務要翻閱。
且當天攝影公司才說明必須當天挑片完成,否則就必須親自到門市挑選,即使已經選定可能加購的照片編號,也不能事後電話或電郵告知。
而我方在隔天就提出希望換成購買單張加購照片,但被業者拒絕。
想請教本交易內容是否構成消保法第19條訪問交易的內容,可以無條件退換貨。因為我們看到先前新竹有類似案件,似乎可依照消保法第19條處理。
詳見此網址:https://www.hccg.gov.tw/ch/home.jsp?id=48&parentpath=&mcustomize=municipalnews_view.jsp&toolsflag=Y&dataserno=201903190003&t=MunicipalNews&mserno=201601300295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數:459

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以及同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又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11款條文所謂之「邀約」,應係本於消費者之自願,如係出於企業經營者之誘導邀約下,消費者之同意,仍非純粹出於自願,則非該條所稱之「邀約」,現行實務上常見有「誘導邀約」情況,即企業經營者往往藉由展覽、贈送或其他活動方式,取得與消費者接觸之機會,以各式說法誘發消費者與之締約之動機,使消費者「被動」同意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其他場所或前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辦公處所,洽談締約事宜,並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消費者於此種「誘導邀約」下同樣具有欠缺事前準備與未及深思熟慮之情,故應認於此種情狀下締結之買賣契約,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31號判決可參)。
如您所述,月子中心原本贈送您一張寶寶攝影,而攝影公司拍攝完畢後,若係以給您閱覽寶寶電子檔照片為由,在您未向攝影公司邀約欲購買產品之情況下,於月子中心向您推銷各種加購產品及簽訂契約,本件交易應為訪問交易,而有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A:  所詢「攝影公司拍照後,約了一天到月中向我方介紹各種加購方案」,亦即本件契約並非攝影公司於拍攝過程中推銷各種加購方案後當場所訂立,故是否仍構成攝影公司「未經邀約」而與我方在月子中心所訂立之契約,尚待釐清。

1.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行使7日猶豫期間之權利者,其前提必為交易型態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

2. 所詢「攝影公司拍照後,約了一天到月中向我方介紹各種加購方案」,亦即本件契約並非攝影公司於拍攝過程中推銷各種加購方案後當場所訂立,而是另外「約了一天」到月子中心向我方介紹各種加購方案後所訂立,故是否仍構成攝影公司「未經邀約」而與我方在月子中心所訂立之契約,尚待釐清:

(1) 如係我方主動向攝影公司要求改天再予以介紹各種加購方案者,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訂約之要件並不相符,非屬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交易。(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20號判決、民國100年09月21日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花消小字第1號判決參照)

(2) 如係攝影公司主動向我方介紹各種加購方案,但另行約定日期再至月子中心就各種加購方案更為詳細說明者,亦有判決認為此實非「未經邀約」,且企業經營者如可證明消費者在之後約定日期的締約當時,本應可預期企業經營者將有一定推銷及出售系爭產品之行為,對於企業經營者之推銷行為並非處於毫無心理準備,而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況者,則不僅不符合訪問交易之定義,亦與消費者保護法對於訪問交易所設之相關規範保護意旨不符,實非屬消費者保護法上所稱之訪問交易。(民國110年9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判決及其上訴審之民國111年6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判決參照)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