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是雇主,在百貨開立門市,聘請一位兼職短期人員,上班前有交待清楚,結果員工來上班違反工作規定,進入百貨商場沒有換證擅自進入,以及於百貨開櫃營業時間離開櫃位,導致百貨向我們公司開罰,因為他個人因素導致公司造成損失,而且以上行為都沒有事前告知,惡意造成態度不佳,則將他解僱。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四項違反工作規則,導致公司造成損失,不需給予資遣費?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希望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來終止勞動契約,然而:
(一)關於工作規則,需視貴公司有無將貴公司訂定之工作規則以紙本明文並「公開揭示」而定,如無,則恐難認定勞工違反工作規則。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係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二)又,勞工有無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情形,則需視貴公司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內容,及勞工具體違反情節而定。謹建議您宜備齊勞動契約等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
(三)另提醒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如您欲以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如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則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亦無須給付資遣費。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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