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汽車銷售業績沒有達到公司要求扣汽車台數獎金打折
客戶沒有保險也要扣
當月份沒交車沒有獎金,扣下個月份的獎金
這個公司違法嗎?謝謝。
A: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勞動相關法規,回答如下:
就您問題所述,分爲未達業績、客戶未加保遭公司扣獎金,以及當月未達業績,扣次月獎金兩部分。就獎金是否得任意減少,仍需依照具體情形判斷,以下先提供給您初步判斷。
首先需視排除該獎金後,公司與您約定薪資仍高於基本工資之前提下,若公司於入職時具體約定該獎金發放之條件,如達標始發放之獎勵性獎金,所以公司以未達獎金標準,是「不核發」全部或部分獎金,可能會被認為合法。
但反之,若是已達該獎金發放標準,但公司找其他沒有事先公告或約定之理由來扣發該筆獎金,或是以發放該筆獎金無關事由(例如上個月未達標,來扣下個月已達標即應發放獎金);或是針對扣發薪資有無理由與公司間有爭議,則可能有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違法。
綜上,未達業績扣除獎金及客戶未加保保險部分,通常會認定為所謂績效獎金,若確實未達到公司所定目標,公司原則上得扣除獎金不予發給;然而,就當月未達標扣除次月獎金部分,若未事前明確約定得因當月未交車扣除次月獎金者,且次月有達標仍扣除部分獎金,則有違反勞基法之疑慮,惟此部分仍需依照獎金發放之具體情況判斷。
以上就您所提供資訊回覆,但具體情形仍需以個案實際情況為主。
*參考條文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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