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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


宋OO 發問於 2023-09-08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先生跟朋友合夥開了一間汽車隔熱紙的公司,當初一人出資30萬共5人,由先生擔任店長,剛開始ㄧ段時間有賺錢也每年分紅,本金也已經回本,近年來都年年虧損,我們也都沒有跟股東們要求增資補虧損,都是先生ㄧ直再貼補虧損,今年又虧損了50萬,請問如果我們要求其他股東補虧損額是否可以?如果股東們不願意再拿錢出來是否可以要求他們股份清算,清算的話是要如何清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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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合夥之虧損處理相關問題,若僅考量一般合夥之狀況(非隱名合夥),謹初步簡要回覆如下:

一、按「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民法第669條、民法第67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按「(第一項)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第二項)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第三項)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677條、民法第681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您先生是否可以請其他合夥人再出資填補虧損,要視合夥契約內容而定,否則依法條之規定,合夥人沒有補充增加出資的義務(不過在對外關係上,如果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但是如果您先生有代墊費用,應可以請求償還。

二、按「(第一項)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第二項)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第三項)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經開除者。」、「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民法第686條、第687條、第688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第一項)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第二項)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民法第692條、第694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您是希望不願意出資填補虧損之股東退夥,或甚至就整個合夥為解散、清算,則需參考合夥契約之約定,看看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謹建議您宜備齊合夥契約等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A:  您好:
依經營型態(獨資 / 合夥 / 有限合夥 / 無限公司 / 兩合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東/合夥人所負責任範圍不同,建議您先確定您先生之公司經營型態,始能確定後續處理程序!

以下就各經營型態之定義、責任範圍、清算程序,初步回覆如下:
一、合夥 / 有限合夥 / 無限公司 / 兩合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之定義
(一)合夥:
依民法第667條等規定,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組織,不具獨立法人格。合夥財產為共有,經營、盈虧分配等依照契約約定或民法規定。
(二)有限合夥:
依有限合夥法等規定,係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一個企業組織,約定普通合夥人負責經營,有限合夥人只有出資,不參與經營,而有限合夥以營利事業為限,具獨立法人格。如有資金需求,可以透過募資讓有限合夥人加入,盈虧分配依照契約約定。
(三) 無限公司: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四) 兩合公司: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五)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的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二、合夥人 / 股東之責任範圍
(一)合夥 / 有限合夥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夥人/股東責任:
1. 合夥之合夥人責任-無限責任: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2. 有限合夥之合夥人責任:
(1)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依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2款等規定,普通合夥人係在有限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有限合夥之債務時,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合夥人。
(2)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依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3款等規定,有限合夥人係指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其責任。
3. 無限公司之股東責任-無限責任: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4. 兩合公司之股東責任: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
(1)無限責任股東-無限責任: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2)有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5. 有限公司之股東責任-有限責任: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任。
6.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責任-有限責任: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股東就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任。

三、退夥、清算等程序
(一)合夥:依民法第682條至第699條等規定,處理退夥、清算等程序。
(二)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第16、17、33至36條等規定,處理解散、退夥、清算等程序。
(三)無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1條至第78條、第79條至第97條等規定,處理解散、清算等程序。
(四)兩合公司:依公司法第125條至第127條等規定,處理除名、解散、清算等程序。
(五)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2條至第113條等規定,處理解散、清算等程序。
(六)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15條至第319-1條、第322條至第356條等規定,處理解散、清算等程序。

四、您方情況:
(一)若您先生、其他合夥人/股東,對組織/公司是負無限責任:
則外面債權人對您方任一合夥人(一人或數人)都能請求清償全部或一部之合夥債務(民法第273條)。而各合夥人之內部債務分擔部分,若無特別約定,則依民法第667條規定定之。而若其中一位合夥人清償合夥債務,則其可向其他合夥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部分(民法第281條)。

(二)若您先生、其他合夥人/股東,對組織/公司是負有限責任:
則只要就其約定或出資額/股份為限,清償部分合夥/公司債務即可。

(三)至於退夥、清算等程序,依經營型態不同而有不同規定,簡述如上第三大點所述。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具體情形依個案狀況認定,建議您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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