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已經於該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且交接完成,但是事件是在最近告知我的,離職前有收一筆款項,也有確實放入袋中,告知處理人員,但是最近收到前同事說公司沒有收到這一筆款項,處理人員說她處理的單跟袋子裡面的金額核對沒有問題,等於目前公司沒有收到這筆款項,而繳款當事人也清楚記得有繳,本人也深刻印象有收並且放入袋中,但現在處理人員說她沒有印象我交接跟她,監視器時間過了也查不到當天情形,在場也沒人能證明我放進去,我該怎麼辦?
A: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民法及刑法,回答如下:
就您所敘述之交接公司賬款卻未能查到此筆賬款,可能涉及民法不當得利及刑法業務侵占罪相關規定,仍需依照具體情形判斷,以下先提供給您初步判斷。
按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若公司得提出係您將此筆款項取走,得依法向你主張返還此筆款項;再按刑法第336條第2項設有業務侵占罪之規定,係指將因業務關係持有他人之物而易為所有。所謂業務,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又所謂易為所有,係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而欲將該物變易為自己所有之意思而持有,並以物之所有權人自居,享受物之所有權內容,或加以處分、使用、收益等。又所謂持有,實務見解認為係以行為人因契約或法律對該物持有時為前提。
最後,雖然公司監視器未能拍到您將款項放入袋中,公司若向您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仍須調查且須證明您將款項取走;民事訴訟也需由公司證明您有取走此筆款項,即公司需有您將款項取走之證據,詳情仍需與專業律師討論。
以上就您所提供資訊回覆,但具體情形仍需以個案實際情況為主。
*參考條文如下:
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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