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有積欠員工薪水及延遲發薪
又因產權問題被強制撤離
雇主卻申請停業而不是歇業
無法辦理勞工代墊
請問要怎麼申訴勞工局
有什麼法律規定使雇主承認停業
好讓我們申請代墊機制呢
A:
您好:
按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退休金、資遣費等,依法有最優先受償之權(受償順序等同第一順位抵押權);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代墊基金墊償,雇主應將墊款償還予工資墊償基金。依題旨雇主已明顯積欠工資債務,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得於勞務提供地聲請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併聲請雇主公司登記所在之勞工局進行歇業事實及歇業基準日認定。若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含雇主不出席),勞工得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同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向勞動法庭提出訴訟,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及應提撥未提撥退休金等等,一旦取得勝訴判決,勞工即得依上開勞基法第28條規定請求工資代墊基金墊償雇主積欠之工資(含具工資性質之預告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及退休金。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