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部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23553號訴願決定書摘要:「所謂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而如您所述,您是在服務業做兼職人員,中間並無固定的午休時間,通常是邊吃飯邊工作,可見您並未在老闆之指揮、監督脫離,該時間亦非您可自行利用,您亦有提供勞務,自難認該用餐時間為休息時間,是以,雇主請求您將之前中午邊吃飯邊工作的時數所領薪資扣回來,並無理由,建議您直接拒絕老闆要求。若老闆堅持扣薪,則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二項之規定,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亦可向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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