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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登記的國外公司員工勞健保


陳OO 發問於 2023-08-21 | 臺北 | 製造業

Q: 你好~想諮詢在台登記之國外(香港)公司的聘用保險
我司為在台登記之國外公司(香港).並已在台灣成立分公司.目前員工人數為6人.皆為聘僱於香港公司.包含約聘合約及工作契約及薪酬都屬香港公司(由香港公司支付轉台幣及美金雙幣別發放).目前因人員都是台灣人並且大多的實際工作地也在台灣.去年因勞保局要求5人以上.需成立台灣分公司為投保單位.為人員投保.公司基於員工職福的基準上給予台灣勞工基礎上保障(投保了26400).卻衍伸出被視為高薪低報現象.想詢求協助下列事項1.是否可以不必為在台灣工作的國外工作契約人投保? 2.如果選擇想給予基本保障.是否可以將工作契約分為二部份(在台灣只支付並給予同薪同保險及距條件)或是可以提供避免未來爭議的方式。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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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因貴公司為在台登記之國外(香港)公司,亦有上該規定適用,故如由公司派遣員工出國工作,只要是雇用關係存在於貴公司與勞工之間,仍需替該員工保勞保。另勞保投保薪資亦不可不實申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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