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獎金或紅利之發放,限於員工「發放日仍在職」或「繼續工作」之約定是否有效,目前法院實務上見解尚有歧異:
採取肯定說一派:認定該等年終獎金或紅利屬於恩惠性給予性質,而非工資,進而認定發放條件設定如「繼續工作」或「發放日仍在職」等條件是有效的(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
採取否定說一派:認為勞基法第29條係屬強制規定,其已明文規定「營業年度終了結」,故自應以12月31日還在職即可領取,公司不得再額外設定超出勞基法第29條規定之條件。
而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其係明文規定「於營業年度終了」及「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
因此有關貴公司相關規定是否合理,尚須視您有業務疏失部分是否屬實,及法院對勞基法第29條適用之見解而定。
誠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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