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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獎金僅限在職領錢

請問獎金僅限在職領錢


曹OO 發問於 2024-12-18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您好,公司因無故理由告知有業務疏失年終前要求離職,由於員工每季有績效獎金,公司規定每季僅發放6成,另外4成隔年發放,僅限在職是否合理?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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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獎金或紅利之發放,限於員工「發放日仍在職」或「繼續工作」之約定是否有效,目前法院實務上見解尚有歧異:
採取肯定說一派:認定該等年終獎金或紅利屬於恩惠性給予性質,而非工資,進而認定發放條件設定如「繼續工作」或「發放日仍在職」等條件是有效的(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
採取否定說一派:認為勞基法第29條係屬強制規定,其已明文規定「營業年度終了結」,故自應以12月31日還在職即可領取,公司不得再額外設定超出勞基法第29條規定之條件。

而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其係明文規定「於營業年度終了」及「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

因此有關貴公司相關規定是否合理,尚須視您有業務疏失部分是否屬實,及法院對勞基法第29條適用之見解而定。

誠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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