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前陣子跟公司鬧翻,理由是因為我月休四天突然那天有臨時事情請假就被老闆警告,說要休假可以啊那麼愛休假那改時薪制不要拿勞健保,我有什麼方法能檢舉跟提告以及拿回我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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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11年3月1入職結果都沒投保,期間有多次告知要勞健保最後在11月跟我說他會投保不過要我再多幫忙負擔3千元才能投保,而且我薪資5.5萬還打算只保最低薪資
(結果112/8/17去勞保局一趟發現根本就沒有投保紀錄)薪資就這樣又被多扣3千元達半年,這樣是不是涉嫌刑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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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休只有4天完全沒有特休或者節日假期,凡是多休息就會被警告,且時常超過7天以上連續性工作,以及超時工作無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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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間都沒員工打卡出勤表及薪資單,每個月只會用公司帳戶匯款薪資而已
A:
您好,
一、按勞工保險為強制保險,如雇主未為您辦理投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薪資剋扣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處公司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至刑事責任部分,雇主恐涉犯刑法詐欺及背信罪,建議可先蒐證,以利日後進行勞資調解或提告程序。
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只要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依法即享有特休,依據您的年資會有不同的特休日數,如雇主未給予休假,依照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未休節日及假期部分,依照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如違反,依照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超時加班部分,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給付加班費,另連續超過七天以上工作部分,依照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違反者,均得依照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同法第23條第2項及第30條第5項分別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分別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及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綜上,上開雇主違法情形,建議您可向勞工局檢舉或申請勞動調解,以保障自身權利。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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