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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遭懷孕歧視如何救濟

遭懷孕歧視如何救濟


陳OO 發問於 2023-08-09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在懷孕後期因宮縮頻繁需安胎,故持醫師診斷證明先向雇主申請安胎假1個月,但1個月後狀況仍不好,只好再請假1個月,待休假結束後欲返回工作崗位,卻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我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請問我該如何救濟?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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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建議您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懷孕歧視申訴,如經主管機關審認雇主成立懷孕歧視,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之1條規定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並可主張應領薪資、無法領取育嬰留職停薪之損害、特別休假工資、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精神慰撫金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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