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建議您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懷孕歧視申訴,如經主管機關審認雇主成立懷孕歧視,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之1條規定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並可主張應領薪資、無法領取育嬰留職停薪之損害、特別休假工資、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精神慰撫金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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