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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無故不讓員工上班

無故不讓員工上班


陳OO 發問於 2023-07-2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之前在台北101裡打工,第一天上班都很好沒有什麼問題,回家後開始發燒請了假,後來上司詢問我能給的班,我也給了能上班的天數,一月月中到底直接跟我說可能要等二月才能上班,我直接給了二月能排班的時間。
到了1/31時我問了明天上班的時間時卻被告知生意不好人力有調整,1/26給班到了上班前一天才說沒有幫我排班,請我去領那一天上班的薪水。
事後他又要我給班承諾保我的班,於事我又給了班,2/10日給了班,2/13日我詢問班表但又被告知沒有排班,詢問什麼時候排班卻是已讀不回,後來也沒有處理,我直接去別的店上班了,請問這樣是能提告的嗎?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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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請問勞雇雙方有簽立或約定任何勞動契約嗎?如有,則依勞動契約內容認定。
另外,也要確認工作性質是否符合定期契約之類型: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關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已於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預約諮詢,謝謝
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101號4樓之2
電話:0931-516-447(Line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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