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發生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以及職災勞工保護法,雇主必須負擔職災的補償責任。而且除非在下列情況下,否則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重大虧損。2醫療終止後,經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3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雇主若因前述第一及第三項因素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基法規定,發給資遣費;若因第二項因素而終止時,則應發給退休金。
也就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死亡的時候,死亡勞工的家屬可以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向勞工的雇主請求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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