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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於表訂下班時間打下班卡


羅OO 發問於 2023-07-10 | 臺南 | 製造業

Q: 公司類型:有限公司
提問大綱:針對未於表定下班時間打卡下班的員工,公司是否可以與該員工及該員工主管進行面談,確認表定下班時間至員工打下班卡這段時間是否有提供勞務,此舉動是否違法(針對此事面談員工)?

提問細項:
1. 若面談過程中該員工主管表明已針對該員於非表定時間提供勞務使用口頭或訊息表達反對意思,並要求該員遵照表定下班時間打卡,是否可作為公司並無要求該員加班而不提供加班費?

2. 若面談過程中,該員表示其單純忘記打卡,並無提供勞務之事實,是否可以將面談紀錄作為該員自白書,並由人資為其調整考勤紀錄至正確結束當天勞務的時間?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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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謹就貴公司說明之狀況,簡要回覆如下:

(一)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依現行法,工作時間之舉證責任在於雇主,如無明確之證據足資證明勞工出勤當日雇主確有反對加班之意思及貴公司有落實加班申請機制,縱使勞工未經申請、未經雇主明確同意而加班,貴公司恐仍需給付加班費。

(二)若出勤紀錄經勞資雙方確認、同意更正,則建議請勞工於會議紀錄上簽名,留下更正紀錄,並更正當日之出勤工時。

(三)關於加班費爭議,建議貴公司宜建置、落實下列事項,避免勞資爭議:異常出勤之及時更正機制、嚴格區別休息時間與工作時間(雇主方並應為舉證準備)、落實加班之申請程序(雇主方並應為舉證準備)、確立貴公司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內關於加班之約定內容。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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