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您是因操作器具不當及被客訴而遭開除,如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懲戒性解僱事由,則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上開情形非屬「員工非自願性離職」或「員工自願性離職」,故雇主毋庸開立任何離職證明。
惟若您的情形不符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則您的雇主係違法解僱,此外,您的雇主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有違勞基法第26條規定,您可以就上開情事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動局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至若離職證明部分,倘您的雇主違法解雇您,又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您可向同一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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