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如您所述,您是飲料店的計時人員,以往您都是每週工作五天,每次都有6~8小時,但最近每周只剩4天,一天工作時數只有4小時,雇主實際上提供的時數已經少到您無法維持生活,雇主之行為原則上顯然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對於按件計酬的勞工不供給充分的工作」之情形,您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建議您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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