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是未市公司的創始股東,持有公司16.5% 股份,
但非公司經理人,屬於員工,
於2015年轉讓持股給其他股東,
以員工身分繼續在公司工作至 2023年公司退休。
請問這樣可以領到退休金嗎?
A:
您好:
法律上公司之股東係依據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若干股權之人,而是否係公司之員工則應端視與公司間的契約關係為何而定,倘若員工與公司間係勞動契約關係時,即應認該員工屬於勞工,而有相關勞動法規之適用,此與該員工是否同時具有股東身份無關。實務上亦常有公司會給予員工認股權利,或是配發公司股份給員工,該等員工因此持有公司股份時即獲得股東身份,但此與其員工本身基於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並無直接關聯,即便後續該員工將股份出清或轉讓而喪失股東身份,其勞動契約關係仍不受影響。
因此您所詢情形,應確認該所謂創始股東與公司間是否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其判斷標準通常會以是否受到公司指揮監督、出勤管考,公司是否給付員工提供勞務之對價,公司有無為勞工投保勞健保等等...予以綜合判斷。倘若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其接下來的問題就會在於退休金制度係適用舊制勞退或新制勞退?如屬舊制勞退,必須於新制實施後尚未辦理結算,且中間持續服務於同家公司,始能於退休時請領;倘屬新制勞退,理應已經按月提撥,於退休後自得請領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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