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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屋契約解約

租屋契約解約


方OO 發問於 2023-06-15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房屋租約簽約時是二個人簽約,終止契約由其中一個人簽約終止,這樣有法律效力?因為房屋出售新屋主不願承接前屋主之租屋契約!其原契約無公證,也未達五年以上!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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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關於租賃契約是否合法終止部分
租賃契約之終止,按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復按同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意即,租賃契約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租約;租賃契約定有期限者,亦得自行約定當事人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若未有上開約定,則契約雙方須另外協議終止租約。而依您所述,目前系爭租約之一方當事人欲終止契約,惟誠如前述,終止租賃契約之協議書亦須由雙方合意簽訂,若僅一人簽約,該協議書恐不生效力。

2.關於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是否繼續存在部分
按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承前,倘系爭租賃契約未經合法協議終止,則該租約仍繼續存在。又依您所述,系爭租賃物(即房屋)現已出售予第三人,且系爭租約(即您所謂的原契約)為未經公證、期限未逾5年之不動產租約,不在民法第425條第2項排除前條規定適用之列,故依同條第1項規定,系爭租約對於房屋受讓人應繼續存在。
惟實際情況如何,仍須視個案情形而定,因此,如您對系爭租約之效力及後續處理機制仍有疑慮,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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