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我為獨資負責人有二小孩.先生為主要營業者我無其他工作亦無存款.目前已嚴重虧損且因先生長期關係不佳又因他有私人債務不明確,長期導致行號有積欠勞健保費(含移送部份),無共同財產,目前租屋處以我名義承租共同居住,若有打算離婚負責人要轉移給他或歇業的話辦理程序為何?
二.離婚前後辦理轉移有哪些差別?
三.積欠保費部分如何清償?
A:
您好:
如您所述,您為獨資商號負責人,先生才是主要營業者,而獨資的商號實際上係屬負責人個人之事業,因此,若您是掛名人,建議是寄發存證信函與您先生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變更負責人。
若獨資商號有積欠勞健保跟欠稅,獨資商號仍可辦理停業登記,至於註銷登記跟辦理更換商號負責人,則需清償積欠稅款之後才能辦理。
更換商號負責人後,依法新舊負責人(您跟您先生)就勞健保積欠款負連帶清償責任。欠稅或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欠稅追討及論處對象,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行號變更負責人,如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係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辦理獨資組織之註銷登記,故倘若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係原負責人將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後負責人,依上開民法第305條、第306條等規定,債務人與承擔人應負連帶責任。因此,沒辦法處理到跟您沒有關係,除非您主張是借名登記契約,並有寄存證信函向您先生及商號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之後才能向勞保局、健保局及國稅局主張。
就您的狀況,除非辦理商號轉移是要以贈與方式,才會因為離婚前後辦理而有差別,若是主張借名登記,則無分別。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法律諮詢,以免延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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