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實習時跟一家公司簽約畢業後要去兩年
如果沒去違約要還實習時賺到的錢
合約是在實習前簽的
想問這個合約成立嗎
A:
您好:
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依您所述,您實習前有跟一家公司簽約畢業後要去工作兩年,如果沒去違約,要還實習時賺到的錢,可見您與雇主所簽訂之契約中有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實習期間雇主亦有提供實習費用,若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雇主有給予合理補償,則依上開規定,該約定應屬有效。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可以先將當初所簽訂的契約提供給律師諮詢,以釐清得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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